依据《买家权益保护法》《商品水平法》及有关规定,经营者需严格根据国家规定或者与买家的约定,承担包修、包换、包退或者其他责任,不能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。省消委会表示,本案中,买家购买了洗衣机的延保服务,厂商有义务在承诺的期限内根据国家规定承担三包责任。
第二,依据《部分产品维修更换退货责任规定》第七条的规定:“生产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……保证在商品停产后五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需要的零配件……”本案中,厂商未能提供涉案商品已停产5年的有关证据,由此可合理推定该商品尚未停产或者停产尚未过5年。因此,厂商应持续为商品提供维修零配件,还应保证商品停产后5年内的零配件提供。
第三,依据《部分产品维修更换退货责任规定》第十二条规定:“在三包有效期内,因生产者未提供零配件,自送修之日起超越90日未修好的,维修者应当在维修情况中注明,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买家调换同型号同规格商品。然后依法向生产者、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。因维修者自己缘由使维修期超越30日的,由其免费为买家调换同型号同规格商品,成本由维修者承担。”厂商未能持续提供涉案商品的零配件,致使买家修理诉求被一拖再拖,理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,主动为买家调换同型号同规格商品。